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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制度的缺陷不能成为侵害学生权利的理由


2003-7-8


  据《南方都市报》7月5日报道,18岁的韦刚(化名)和女朋友云(化名)最终决定以侵害个人隐私为由状告母校———上海复兴高级中学,7月1日,他们与上海星韵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授权委托代理协议。4月7日,韦刚与云在教室接吻的录像在全校播出后,两人因无法承受随之而来的巨大压力,一度准备“以死抗争”。

  我们现在的思维观念还是传统的,认为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就是让学校管理的,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越严厉就越是关心自己的孩子,甚至教师可打骂学生。学校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但学校和教师并不因此就天然拥有了掌握学生一切权利的权力,学生作为一个人,首先他就应该像人(成年人)一样享有一切权利,比如生命权、名誉权、人身权、隐私权等等,这些权利并不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就可以被剥夺。

  学校和学生在具体的教育管理和教学活动中形成的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学生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和教师要履行其教育学生的义务。但是,学校却不应该随意扩大自己的权力,对学生的名誉权、人身权等权利进行侵害,哪怕是以教育和关爱的名义。学生进学校接受学校的管理,让渡了一部分权利,失去一部分自由,比如要遵守学校的一些规定,但并没让渡其他权利,而学校擅自扩张了自己的权力,导致侵害学生权利的事件屡见不鲜。

  谁来管管学校侵害学生权利的事件,让学生在学校像一个正常的人一样学习和生活?目前我国出台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如《义务教育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规定了国家、学校、家庭和学生个人在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相应具体细则,可操作性不强。

  上海这两位学生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令人遗憾的是,这两位学生手中的法律武器并不是学校教授的,而是有关律师提供的,这更让我们反思现行教育制度的缺陷。(束学山)

摘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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