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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研读:“促进”的含义


2003-7-13


陕西师范大学教授 李钟善

  《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我国与时俱进的一部教育法典,至少在以下五方面有重大突破: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民办教育、民办学校的性质、地位、宗旨与作用。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它的任务就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各类人才”,这是对民办教育、民办学校属性、宗旨地位和作用的明确界定,从法律上澄清了以往社会上一些不正确的认识,使民办教育获得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是明确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与学生和公办学校的教职员工与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过去民办学校的学生不能享受半价火车票,民办院校教师不能参与评先进、评职称,都明显地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意味着今后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可以根据各自不同的特点,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规格的平台上开展竞争,逐步形成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优势互补、相互激励、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新局面。

  法律条文的规定使民办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理所当然地得到了法律保障,促进法真正促进和维护了民办学校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民办教育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文无不体现了这一点。而关于合理回报、奖励和表彰等法律规定必然会极大地调动投资办教育者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教育事业,打造创新教育事业的新格局。

  四是规范了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职能和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来说,其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监督与服务两个方面,也就是行使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以及督导等职能。同时通过全方位的服务,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为民办学校创造宽松的教育环境和良好的教学氛围,进而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民办学校良性发展。

  对民办学校来说,必须依法办学,接受来自社会和政府的监督,把自己的办学理念、办学行为始终置于社会、群众和政府的监督之下,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五是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教育创新精神。这充分表现在及时地把不合时宜的、陈旧的、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政策、法规、条例等予以废除,这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符合实践发展要求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很快将正式实施,贯彻该法,就是要很好地解决“现实问题”和“长远发展”之间的关系,根据目前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高等院校的现实情况,诸如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合理回报、民办学校的办学形式与领导体制、管理模式,还有民办教育的称谓等问题都值得探索和思考,建议尽可能在制定实施办法、细则中加以解决,以利于民办院校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摘自:《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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